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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热线:15531863888*章 总 则
*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》要求,
促进通用机场健康发展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用机场的建设与运行管理。
第三条 通用机场根据其是否对公众开放分为 A、B 两类:
A 类通用机场:即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,指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飞行服务或自行
开展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;
B 类通用机场:即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,指除 A 类通用机场以外的通用机场。
A 类通用机场分为以下三级:
A1 级通用机场: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 10 座以上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
的 A 类通用机场;
A2 级通用机场: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 5~9 之间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
的 A 类通用机场;
A3 级通用机场:除 A1、A2 级外的 A 类通用机场。
本办法所称商业载客飞行,指面向公众以取酬为目的的载客飞行活动。
第四条 新建通用机场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取得场址行业审核意见。
第五条 通用机场应当按本办法要求取得使用许可证(以下简称许可证)后方可开
放使用。
第六条 通用机场办理许可证,应当由机场运营人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
定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。
第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(以下简称民航局)对全国通用机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。
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(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)负责辖区内通用机场的监督管理。
第八条 通用机场运营人在申请许可证过程中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。